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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对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程序

          来源:捷瑞民爆设备厂作者:admin 更新时间:2023-2-18 15:16:24 点击量:0
            申请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按照规定,向所在县(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1、申请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提供需要实施爆破作业的证明文件、材料,经辖区派出所审查,提交县(区)公安机关审核。
            2、经县(区)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进行民爆物品储存库房建设、配备相应的安全员、库管员、爆破员,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使用条件的有关材料由辖区民警和派出所长审查,在《爆破作业单位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县(区)公安机关。
            3、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由县(区)公安机关在法定时限内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爆物品专用仓库;(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